| I. 情况介绍
1.所有的报价,合同,供货以及其它服务,包括指导,询问等等都适用于下列条件。客户签订了合同就表示对这些条件全部予以默认。
2. 如果协议中的条件出现偏差,只有进行特别约定并进行书面确认,该协议才有效。客户的购买条件并不对供货商具有约束力,即使它们并不完全矛盾。
3.现行的和将来的贸易往来都适用这些条件,直到协议达成。
II. 报价和缔结合同
1.报价是没有约束力的。.订货单必须进行书面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对合同关系才有决定性作用。交货之后订货才具有法律效力。电话和口头的协商以及和代理之间的约定只有进行书面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电话咨询而导致的失误由订货商承担。
2.用于报价的资料如摹本,图样,重量和大小说明只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它们只是为了表述清楚的用途,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费用预算,图表和其它资料供货商拥有所有权和著作权。供货商必须征得订货商的同意才能将其的规划提供给第三者使用。
III. 价格和付款
1. 价格以欧元计并且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指的是出厂价,包装费除外。相应的增值税也计算在价格之内。如果不是以欧元计算的销售行为,从供货商的有效供货日起直到订货商最终付款期间导致的汇率风险由订货商承担。出现合同中规定的付款货币贬值或欧元增值的情况,供货商先前提供的价格就要相应的提高。
2.在不损害其它协议内容的基础上,账单在30日内付款没有折扣:10日内付款有2%的折扣,前提是不对供货商提出其它的条件。
用于服务,租金,运费和其它附加费用的账单不作为结账凭据。
3.不按照由供货商开具的并已得到订货商认可的汇票进行付款,如果汇票有订货商兑现了并且供货商不对汇票的义务承担责任则付款才被看作是完成了。
4.如果订单值为80欧元或低于80欧元,那么就要计算15欧元的名为低订货附加款。
5.如果订货商不按照相应的规定或特殊的协议条款进行付款,那么毫无疑问他就属于滞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供货商有权利从到期时间起按自己的利率计算滞纳利息,至少要高于通行理论的5%。.
对于此造成的损失保留追究的权利。
6. 如订货商延迟付款,供货商有权利取消与之订立的所有协议。可以延期付款或尚未到期的款项不再给予任何折扣。
7. 定货商放弃对现行的贸易中以前或其它的买卖提出存留权。对于反债务的抵消要取得供货商的同意而且付款已到期或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实施。
IV. 供货,危险过渡和接收
1.风险最迟从所订货物部件的寄送开始转交给订货人,也就是说,当部分供应开始或供货商行使了其它的服务如运和开具帐单及费用,风险就转移了。按照订货商的愿望,供货商的运送货物由于防偷,防破损,防水,防火。防止运输损坏或其它的可进行保险的风险所进行的保险由订货商承担。供货商没义务进行保险。
2.交货日期从交付订单证明的时候起,但是并不先于订货商出具必要的材料,批文,解除性规定等以及先于约定好的付款期限之前。
3. 交货日期的说明一般来说只是泛泛的,除非供货商进行了一个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供货商来说不可预见的,特殊的,不能承担责任的超自然和状况的事件使供货商免于遵守供货期限。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子供货商身上也适用上述规定。供货商有权利提出最后的供货日期或解除合同。
4.如果出现义务延迟或者供货商不可能履行义务,订货商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除非原因在于主观故意或者主管部门或者主管人员的的疏忽或者供货商的其它高级职员以及其它职员或者部门造成的,或者造成了健康,身体,生命的损伤而要求的赔偿才可满足。
5.如果运送是按照订货商的要求延迟的,那么从通知运送准备的一个星期开始由于存放所造成的费用由订货商承担。存放在供货商的工厂至少每月要收取帐单费用的50%
6.对于安装及所运货物的开工监控适用特殊条件。
V. 保险
如果订货商对到期的帐单进行拖欠或者在签完协议后才让供货商获悉一些降低订货商贷款信誉度的事情,那么供货商毫无疑问有权利要求立即付款或出于安全在宣布合同无效的同时立即收回所寄发出的货物。同时对未提供的货物要求提前付款或完全取消合同。
VI. 保修规定
1.供货商致力于所有 m-tec产品的零缺陷。如果订货商有理由对供货商提出索赔,那么他有对所购商品的供应商提出保修要求
除此之外,作为供应商我们对订货商作出保修,即我们的产品是没有生产和材料问题的。但是如果在担保期间出现问题,订货商可以把商品寄给我们在纽伦堡的客户服务中心。我们将免费修理。如果无法修理订货商有权取消合同或者降低价格。其它要求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保修期为12个月。
货物寄送由订货商承担风险。运输费由订货商负担。如果产品不按操作而导致问题,我们不保修。
2.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保修 :
a)定货商或其它人不适合或不按操作规则进行使用,进行错误的安装及运行,自然磨损,错误的或马虎的处理,不合适的润滑剂,替换材料,缺乏建筑工作,不合适的地基,化学的,电子化学的或电子的影响,只要不应该由供货商承担的就不进行保修。
b) 订货商不立即履行他法律所赋予的调查和投诉权,那么最迟也要在货物到达14天内寄到规定的地点。
3. 二手货不进行保修,也不享受其它权利。
4.进行所有在供货商看来价格便宜的必要的修理和部件供应,订货商必须和供货商协商之后给予必要的时间和机会,否则供货商没有缺损担保的义务。
5.对于备件和修理来说,保修期为六个月。但是它至少会持续到原有商品的保修期结束为止。
6.如果订货商或第三方没有供货商的提前批准而进行改变或运行,那么供货商免除保修义务,
7.转卖商品的保修
所有和m-tec 有关的交付出去的产品产生的损失在产品交付之后都有顾客负责。顾客的所有的有偿的或无偿转让的产品由m-tec 或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安全和功能方面的检验。这并不免除顾客自己的义务,所有接收的产品在运行前要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对于由于疏忽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未按操作规则进项适用而造成的损失由顾客自己负责活像造成损失的第三者索赔。
顾客还要到对转让的产品的丢失负责,必须制定合适的安全措施。
m-tec只对由其本身主观或疏忽造成的损失负责。
8.订货商的其它要求,特别是不是因为附件本身的功能造成的损失提出的要求不进行满足。特别是由于违背条约的义务,不按时付款,不允许的使用而造成的损失赔偿不会满足。责任免除不包括下列情况,即所提供的商品造成了人员损失(生命,身体和健康)或者超过580欧元的私人用品的损失。
VII. 解除合同权
1.订货商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供货商在进行风险转让之前无法实现其义务。
2.如果供货延迟建立在供货条件IV. 4 的基础上而且订货商给予了延迟供货的供货方相应的时间,那么订货商有权利解除合同。
3.订货商可以解除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格,如果供货商两次修理或延迟供货失败。
4.订货商其它的进一步的要求不可能满足,尤其是由于搬迁,解雇或降价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特别是有某种法律根据的后果。
5.对于供货条件 IV. 所规定的不可预见的情况,除非它们已经明显的改变了供货商的经济意义和内容或者对供货商的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及事后证明合约履行的不可能性。只要经济上不具有典型性,那么供货商就有权利要求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在der
6.由于上述的原因取消合同,订货商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如果供货商想利用解除合同权,那么在获悉时间可能持续的时间后立即通知订货商,并与之商议延长订货日期的事宜。
VIII. 财产保留
1.供货商对提供的货物保留所有权,直到供货商对订货商提出的体现在现有的或随后缔结的合同中的所有要求得到满足为止。即使供货商个别或所有的要求被被纳入一个现行的赔付来支付收支差额并得到认可,那么也执行上述规定。
2.如果订货商出现违背合同的行为,特别是延迟付款,那么供货商可以宣布取消合同直至收回交递的货物。
3.在典当或有第三者其它介入的行为时,订货商要立即书面通知供货商。供货商有权利按正常的销售途径继续出售此货物。供货商由此转让了所有的债权。转让后订货商有权利去承担所有的债权。但是他不允许通过转让给第三者而拥有这些债权。
4.供货商本身拥有债权的权利,仍未改变。但是只要订货商承担他的还款义务则供货商没有义务拥有债权。供货商可以要求订货商通知他关于已转让的债权及债务人,所有必要的情况说明,交付相关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关于转让的情况。如果提供的货物连同不属于供货商的货物一同出售,那么订货商给买家的债权就按照供货商和订货商之间商定的数额进行转让。
5.订货商拥有保留货物的权利会失去,如果他不能兑现现行的货其它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供货商有权利不进行撤销合同声明或再给予延展期限直接去订货商的所在地,拥有所保留的货物。
IX. 履行地点和受理法院的所在地
所有的供货和服务的履行地点是供货商的所在地。如果在索还程序中提出权利作为理由,那么约定由弗莱堡初级法院来处理相关事宜。如果在提起诉讼的日子里订货商的居住地不详以及由常住的停留地。那么也适用上述规定。
X.辅助项附加条款
如果现存的个别条款失效,那么就会出现确保双方利益的相应的其它规定。除此之外,合约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XI.改动
任何供货和付款条件的改变都必须有我们的书面证明才生效。
标准: 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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